第24條 臺灣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臺灣教師和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市教委)
24-1臺灣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
根據現行政策,臺灣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與內地學生同等待遇。
責任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港澳臺僑事務辦公室
聯系電話:010-51994827
24-2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臺灣教師和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公派留學工作是由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留基委”)負責組織實施,可登陸國家留學網(www.csc.edu.cn)查詢申報指南。
聯系電話:010-8839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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