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在大陸因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就醫后,必須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的,可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但是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申請。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托人向臺相關部門辦理核退手續。
臺胞在大陸醫院開具的材料應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住院者還需出具病歷摘要。此外,臺灣居民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即2019年1月1日住院,2019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時,所需出具的醫療機構證明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目前,僅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需辦理公證驗證,其他醫療文書不需辦理公證驗證;其他的醫療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明細或其他證明文件)雖不需經過公證驗證,但于辦理核退手續時仍需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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