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民政部令第16號)第二條規定,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所需提供的材料有(下述證明材料有效期均為6個月):
a.?臺灣居民提供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b.?經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狀況的材料;
c.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證;
d.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e. 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f.生父或生母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g. 被收養人的出生醫學材料;
h.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i.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單人2寸免冠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大2寸合影照片;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首都之窗”中“政務服務”—“個人服務”—“華僑、香港、澳門、臺灣收養繼子女登記”中有詳細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攜帶所需材料去六里橋市行政服務中心民政局相關窗口辦理即可。
另外,如果收養人在中國境外收養居住在境外的中國國籍成年公民,應當遵循被收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關于收養、移民歸化及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市民政局咨詢電話:010-891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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