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向大陸相關單位(如房產買賣可先向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屋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咨詢)確認申辦事項所需提供的臺灣地區相關證明文書。
(2)持臺灣地區制作的公、私文書,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務必向公證人告知文件擬持往大陸某某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3)公證人將公(認)證書正本交當事人持往大陸使用外,同時會將該證書副本函寄“海基會”,由“海基會”依照“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以公函形式寄送當事人指定使用地的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供查驗。一般來說,公(認)證書副本寄達時間,自公證日期算起約一個月左右。
(4)如大陸相關單位要求公(認)證書正本須先經公證協會驗證后才可使用,當事人須將該公(認)證書正本送交該省公證協會完成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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