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可向下列機關申請:
a. 在大陸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特派員公署申請,或委托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的市、區公安局申請;
b. 在大陸,本人可直接向擬定居地的市、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條件:
a.?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北京)有父母、配偶(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b.?與大陸居民(北京市戶籍居民)結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c.?其他。
(3)履行手續:一是提交書面申請;二是填寫《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三是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兩張;四是交驗有效的臺胞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及復印件;五是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并提交復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臺灣地區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六是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七是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可登錄北京市公安局網站(http://gaj.beijing.gov.cn/)查看詳情(首頁—出入境業務—臺灣居民定居證)。
(4)受理地點: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廳及各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具體地址參見問題6附表。
(5)定居的辦理流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定居申請后,將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或《不批準定居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申請人定居申請后,申請人須在收到《批準定居通知書》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的市、區公安局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申請人應上繳原持有的臺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被批準定居的臺灣居民須在《批準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并申領居民身份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戶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經批準定居的臺胞,憑《臺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6)咨詢窗口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號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二層1號窗口。
用微信掃描下方兩個二維碼,可分別進入北京市公安局手機版網頁、官方微信公眾號“平安北京”進行咨詢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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