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第1條、《關于深化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北京“55條”措施)第51條的規定,在京合法穩定就業臺灣同胞可以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和使用等方面與本市職工享受同等待遇。(1)臺灣同胞在北京市內注冊的企業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2)在內地(大陸)就業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自愿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方面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一致。(3)臺胞可根據要求提取公積金。
臺胞個人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目前采取的是職工單方自愿原則,即臺胞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在合同中或通過書面形式向單位表明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意愿后,單位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若單位未依臺胞個人意愿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向管理中心進行投訴,對于臺胞表明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意愿后、與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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