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納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計算。
具體來說,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6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6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關于在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舉例來說,張先生為臺灣居民,2013年1月1日來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臺灣地區工作,在此期間,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臨時回臺灣地區處理公務外,其余時間一直停留在深圳。
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如果從2013年開始計算,實際上已經滿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開始計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間,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2025年,張先生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且從2019年開始計算,他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已經連續滿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張先生應就在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6年,由于張先生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大陸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當年張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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