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指出,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規范有序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所有權不得流轉,但可將經營權流轉出租收取租金。農村集體土地權利可分為三層,第一層為所有權,是屬于勞動群眾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第二層為集體土地承包權,即農地承包權,是由身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分子的農村家庭,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農地耕作承包權;第三層是農民家庭將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耕作權利的經營權,利用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企業或個人。
由于臺商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不是農村家庭,臺商取得集體土地的權利范圍,僅限于農地的承包經營權,既非所有權,也非承包權,而是農民取得農地承包權的經營權。其權利范圍的界限,完全要以農村家庭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權所簽訂的承包合同規定為主。如果超出該合同范圍,其承包經營權就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例如依據《物權法》第125—126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繼續承包。臺商取得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如果超過承包方的承包期限,即非合法范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臺商欲取得農地承包經營權,應注意上手承包人是否完成確認承包經營權登記手續。
此外,臺商取得農地承包經營權,并不表示臺商可以利用這塊農地變更為建設用地,而是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農地承包合同的制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地承包經營的權利范圍,仍應受到農地農用的限制,而不能變更轉為非農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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