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切實保護臺胞臺企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司法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回應臺胞臺企關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梳理研究,確定了北京法院審理的臺胞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案例共10個,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勞動權益保障、訴調對接、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高效執行、數字法院建設等方面,體現了首都法院依法平等保護臺胞臺企合法權益,服務保障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融合發展的實際行動。
目 錄
一、某生物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二、連某某訴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三、北京某公司訴賴某某合同糾紛案
四、林某、寧波某公司訴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
五、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某農具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六、陳某訴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預售合同糾紛案
七、崔某訴某銀行、第三人某地產公司、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八、張某某與北京某影城管理咨詢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九、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訴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十、梁某訴吳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某生物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關鍵詞:馳名商標保護
【基本案情】
引證商標為第三人臺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在大陸注冊的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在糖果、糕點等商品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呼叫、含義相同,核定使用在洗發液等商品上,注冊人為臺灣地區某生物公司。針對訴爭商標,臺灣地區某食品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與引證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本案審理時適用2014年實施的商標法,以下簡稱2014年商標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情形為由,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臺灣地區某生物公司不服該裁定,訴至法院,主張訴爭商標應予維持有效注冊。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生物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并認為,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各類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已為我國公眾廣為知曉,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處于馳名狀態。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洗發液等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糖果、糕點等雖然不屬于類似商品,但均常見于日常消費領域,相關公眾重合程度較高,訴爭商標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進而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貶損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致使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
【典型意義】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促進兩岸同胞的互利共贏。引證商標無論在大陸還是在臺灣地區均家喻戶曉,該品牌的形象、信譽以及消費者認可度均較高。按照傳統混淆理論,在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他人商標,不易被法律直接否定評價。這樣,容易導致馳名商標在使用中被淡化。為制止隨意“搭便車”現象,保護臺灣地區的知名品牌,本案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進行了充分、有效的維護,展現出大陸知識產權保護的較高水平以及良好的營商環境,增強了臺灣地區企業在大陸創業經營的信心。
二、連某某訴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關鍵詞:臺胞勞動權益保障
【基本案情】
臺胞連某某與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約定連某某任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副總裁兼首席創意官,月工資為稅前6萬元,連某某未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后連某某向北京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的勞動報酬等。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連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間的勞動報酬633613元。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辯稱,連某某未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故雙方系勞務關系,應由連某某對其提供勞務情況舉證,且連某某主張的報酬標準有誤,應為45730元,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曾支付過部分勞務報酬。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連某某在與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時雖未取得合法就業許可證件,但連某某在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間向公司提供了勞務,有權獲得相應報酬。關于勞務報酬標準及出勤情況,一審法院參照雙方《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及連某某勞務報酬發放情況,對連某某關于勞務報酬標準為稅前6萬元/月的主張予以采信,并結合雙方舉證情況認定連某某正常出勤至2018年5月31日,判決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支付連某某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勞務報酬207586.21元。
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已付款情況改判由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支付連某某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勞務報酬179014.78元。
【典型意義】
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正式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2018年8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予以廢止,同步印發《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司法36條惠臺措施”),其中第1條措施為“堅持公正高效司法,維護臺灣同胞的各項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保障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結合國家放寬臺胞大陸就業許可精神,根據“司法36條惠臺措施”第1條確立的保障臺胞在就業方面的同等待遇原則,連某某入職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時雖未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但其勞務報酬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特別是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考慮到相對于連某某,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作為管理者對于員工的月工資標準、出勤以及報酬發放情況具有更充分的舉證能力,故法院參照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認定應由用人單位就連某某的工資標準、出勤情況等承擔舉證責任,依法維護了連某某的勞務報酬權。該案切實維護了在大陸就業的臺灣同胞的勞動權益,有效發揮了人民法院在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融合發展方面的司法保障作用。
三、北京某公司訴賴某某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演藝經紀合同雙方依法平等保護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與臺胞賴某某簽訂《藝人經紀合同》,約定北京某公司負責賴某某世界范圍內的獨家演藝經紀工作,負責賴某某的一切商業與非商業演藝活動。后北京某公司以賴某某實施不當行為造成商業價值嚴重降低,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為由,認為賴某某構成違約,并訴至法院,要求賴某某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處理結果】
藝人經紀合同以藝人和經紀公司間的合作信任為基礎,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合同期限較長,并針對藝人的違約行為約定了高額違約金。若僅根據北京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考慮賴某某履約及違約行為的客觀情況,難以達到裁判定分止爭的目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考慮到雙方合作的信任基礎已經喪失,但合同約定的演藝經紀期限尚未屆滿的客觀情況,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引導各方當事人就合同是否繼續履行進行協商,并分析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過錯,綜合考慮北京某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賴某某提供的演藝機會,以及賴某某因履行合同所得收益,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商定矛盾化解方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賴某某全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
【典型意義】
隨著大陸文娛市場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臺灣地區演藝人員前往大陸尋求發展機會。演藝經紀合同作為經紀公司與演藝人員之間的合約,兼具委托、代理、中介等多重法律關系,屬非典型合同。因演藝經紀合同具人身屬性,尤其是演藝人員出道之初相對處于劣勢地位,合同多約定較長期限、對演藝人員參加活動提出較多限制并約定高額違約金。但若允許演藝人員任意解除合同,不就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利于演藝行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在調處此類案件時,法院既考慮依法平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又積極引導雙方踐行信守契約、維護公平的價值理念,為文娛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林某、寧波某公司訴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
關鍵詞:“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臺胞林某與北京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了寧波某公司,獨家經營外國某教育培訓課程,林某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合作期間,北京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又與案外人合作開發推廣了競品課程,外國某教育培訓公司知曉該情況后立即撤銷了對寧波某公司經營涉案品牌課程的獨家授權,此舉導致寧波某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難以為繼,該公司以及股東林某的合法權益遭受到損害,林某及寧波某公司遂將北京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向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6萬元。
【處理結果】
在征得起訴人同意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該案通過“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導入北京涉臺商事糾紛調解中心進行訴前調解。為有效保障臺胞合法權益,該調解中心選派了一名臺胞調解員進行調解。在調解期間,法院主動延伸司法職能,積極與北京市臺辦溝通協作,指派干警前往調解中心指導調解工作。人民法院、調解員、各方訴訟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在線開展調解工作,最終實現了各方訴訟當事人在“一次不用跑”的情況下成功簽署調解協議并提出司法確認申請,整個糾紛調解時長僅用時30天。
在受理司法確認案件后,法院工作人員立即仔細審查書面卷宗材料,利用“夜間便民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經合議庭審查后確認各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相關規定,裁定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效力,于該案件立案當晚作出裁定書并通過電子送達方式第一時間送達至各方當事人的電子郵箱中。各方均在調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了各自法律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運用涉臺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一站式線上調解,實現在線調解、在線司法確認、在線送達全流程網上辦理,大大降低了訴訟當事人糾紛解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與市臺辦、涉臺商事糾紛調解中心等單位通力合作,選派臺胞調解員深度參與調解工作,有效推動矛盾糾紛化解。簽署調解協議后,法院依托“夜間便民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對案件進行在線審理,并于當晚作出司法確認裁定書,實現了“當日立案、當日審結”,切實依法平等保護了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
五、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某農具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關鍵詞:規制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基本案情】
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THE OLD FARMER及圖”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于2014年7月12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8類的耙(手工具);鏟(手工具);園藝工具(手動的)等商品上。某農具有限公司系臺灣地區企業,其在臺灣地區注冊“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標,但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未在大陸申請注冊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某農具有限公司已授權某園藝工具有限公司在大陸范圍、在園藝用品上使用其“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標。某農具有限公司以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指情形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訴爭商標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作出裁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并主張訴爭商標是對其關聯公司大連某公司在美國獲準注冊商標的延續,具有合法來源及正當性基礎,未侵犯某農具有限公司的在先權益。經查,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主張的在美國注冊的商標于2017年3月12日已失效。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僅曾與上述美國注冊商標的受讓人進行銷售合作。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某農具有限公司在大陸對“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標使用在園藝工具上進行了宣傳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與某農具有限公司屬于同一行業從業者,其應當知曉某農具有限公司在園藝工具商品上的“老農夫THE OLD FARMER及圖”商標。訴爭商標與某農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農夫THE OLD FARMER及圖”商標中的圖形所指事物相同,在設計風格、表現形式等方面相近,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園藝工具(手動的)”等商品與某農具有限公司“老農夫THE OLD FARMER”商標實際使用的園藝工具等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訴爭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某農具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一審判決作出后,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打擊惡意注冊商標,保護臺灣地區企業在大陸市場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某農具有限公司雖然在臺灣地區申請注冊商標,但是未能早于某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商標。商標法對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提供保護救濟途徑,根本目的在于保護未注冊商標經過使用建立的市場商譽。對于是否構成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可以綜合考慮在先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在先商標的近似程度以及訴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商標權利人是否處于同一行業領域等因素予以判斷。本案有力保護了臺企的合法權益,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環境和營商環境。
六、陳某訴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屋預售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依法保障臺胞在大陸不動產權
【基本案情】
1997年8月1日,臺胞陳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署《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以下簡稱《預售契約》),約定陳某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后某房地產公司將涉案房屋交付陳某并于同年8月4日在相關部門辦理了預售預購登記。陳某主張其已交納全部購房款并提交購房發票,并主張其購房后即返回臺灣地區,但未收到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2020年陳某來京定居,詢問辦證事宜時得知不存在登記障礙,但某房地產公司不予配合,故訴至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某房地產公司主張,不確認購房發票的真實性,不同意陳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雙方所述及在案證據可知,陳某已經履行付款義務且入住房屋居住至今,現涉案房屋不存在辦理產權登記的客觀障礙,陳某要求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判決某房地產公司協助陳某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將上述房屋登記至陳某名下。
某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該院認為,雙方爭議在于陳某是否實際履行了付款義務。雖然僅憑購房款發票不足以認定陳某完成了付款義務,但考慮到付款時間距本案審理時已20余年,未能保存付款憑證亦在情理之中?!额A售契約》約定付款方式系一次性付款,結合涉案房屋早已交付陳某使用,且自交付房屋起至本案訴訟前,某房地產公司從未向陳某主張過付款的事實,再結合陳某保有購房款發票的情況,認定陳某已完成付款義務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現有證據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陳某已經履行付款義務并無不當。
【典型意義】
本案中臺胞在大陸購房,因故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又因購房時間距今過久導致開發商難以核實購房款支付情況,面臨付款證據無法找尋且購房資格受限等問題。在事實審查過程中,法院克服因購房周期過久導致購房手續不規范、不完整的證據困境,從買受人面臨的行權不便的現實角度出發,以尊重當事人締約意愿、穩定交易市場秩序為出發點,為臺胞在京購房營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七、崔某訴某銀行、第三人某地產公司、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基本案情】
臺胞馬某某于2006年從大陸某地產公司處購買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但早在2003年,該公司為回籠資金,與其員工崔某配合簽署涉案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由崔某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崔某據此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并辦理了以某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2016年,崔某與某地產公司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法院判決無效,并確認了馬某某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但因該房屋上存在某銀行抵押權,導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后崔某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解除其因購買涉案房屋與某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案件受理后,馬某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要求確認崔某與某銀行簽署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無效,并要求崔某與某銀行配合辦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某銀行亦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其與崔某簽署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并要求崔某與某地產公司立即償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尚欠貸款本息。
【處理結果】
審理階段,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局限于本案爭議焦點,在充分了解某地產公司執行案件情況、涉案房屋情況及過戶條件等事項的基礎上,與各方當事人充分溝通,對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范圍、矛盾來源進行了深入分析,解除各方顧慮,促成各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各方同意將《個人住房貸款合同》解除,由崔某及馬某某先行共同償還銀行貸款,銀行配合解除抵押,同時各方配合通過執行程序將涉案房屋直接過戶至馬某某名下。調解書出具僅20余日后,馬某某成功將爭議多年的房產登記至自己名下,各方均履行了調解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中,各方矛盾交織,爭議巨大,涉及多重復雜法律關系及多項本、反訴請求,且某地產公司因涉及多個被執行案件未能履行,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而涉案房產的過戶又涉及該地產公司的配合及審判、執行等多個環節的銜接,如僅依據各方訴請對合同效力及抵押權爭議進行裁判,將繼續衍生其他訴訟,無法實現案結事了。馬某某作為70余歲的老人,為此事常年多次往返于兩岸,身心承受較大壓力。在此情況下,為切實有效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基于對案件事實、法律關系及執行銜接程序全面、清晰的梳理和把握,將崔某與銀行之間、崔某與馬某某之間、馬某某與銀行之間的多重爭議一攬子解決,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八、張某某與北京某影城管理咨詢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關鍵詞:高效執行
【基本案情】
申請人臺胞張某某于2016年7月與被申請人北京某影城管理咨詢公司簽署勞務合同,負責影城廣告管理、品牌營銷等工作。2017年10月,被申請人發出解聘通知書,但欠付張某某勞務報酬及住房補助、廣告績效獎金、年終獎等款項。張某某訴至法院,并對被申請人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法院審理后,判決北京某影城管理咨詢公司支付張某某勞務報酬、年終獎金、第13個月薪酬合計425730元。因被申請人未主動履行,申請人張某某于2022年3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
收案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充分考慮本案歷時較長,執行效率和效果關涉臺灣同胞的切身權益等因素,第一時間與審判法官取得聯系,了解到在對被申請人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為解除賬戶凍結措施,由案外人提供了250萬元現金作為擔保,目前款項在案。據此,執行法官在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網絡查控措施未發現任何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情況下,及時電話聯系被執行人、案外人、申請人到庭談話,釋明本案的執行情況,告知本案符合執行擔保財產的法定情形。經過釋法明理,案外人表示同意執行其擔保財產,申請人亦表示同意從擔保財產中扣除相應款項,放棄主張遲延履行利息。法院為申請人辦理了案款發還手續。
【典型意義】
本案是高效執結涉臺胞權益保障的典型案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就業和生活,將勞務報酬案件執行到位關系到臺胞的切身利益。北京法院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條惠臺措施”,妥善運用各類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提高涉臺案件執行效率,保障涉臺案件執行效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高效文明執行理念,不局限于網絡查控措施,主動對接、及時了解案件財產保全情況,通過向執行人、保全擔保人釋法明理,爭取各方理解和配合,幫助臺胞依法取得勞務報酬,堅定了臺胞在大陸就業生活的信心。
九、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訴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關鍵詞:依據優勢證據規則認定臺企著作權
【基本案情】
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系臺灣地區企業,在臺灣地區出版發行了《某唱片精選》合輯,合輯封面載明“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版權所有”。臺灣地區的著作權保護機構出具《權利證明書》,證明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就《某唱片精選》合輯享有著作權。后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將《某唱片精選》合輯中部分作品的放映權等著作權以獨占性專有方式授予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并授權其以自己的名義維權并獲得賠償。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發現,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該公司經營的卡拉OK點唱系統向公眾放映《某唱片精選》合輯中部分作品,其認為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侵害其放映權,起訴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以部分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并非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上游權利存在瑕疵為由提出抗辯。
【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MV作品的伴音及畫面能夠反映制作者智力活動的表達過程,系制作者智力成果的體現,具有一定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中的視聽作品。依據在案證據,應認定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為涉案專輯的著作權人,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取得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權及維權權利,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卡拉OK場所提供涉案作品的點唱服務,屬于通過技術設備公開再現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故判決北京某娛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償青島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5700元、合理開支5907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涉案作品在臺灣地區通過專輯的形式對外發行,并在專輯封面載明著作權人信息。由國家版權局指定的臺灣地區影音(音像)制品進入大陸市場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權利證明書對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事實予以確認。故法院從優勢證據的角度出發,確認某唱片傳播有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本案依法判令侵權者承擔法律責任,體現了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懲處,讓臺灣同胞切實感受到大陸良好的司法環境。
十、梁某訴吳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在線訴訟服務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梁某在臺胞吳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了7瓶鹿胎盤素干細胞膠囊提取物(以下簡稱涉案商品),實際支付了8300元。梁某收貨后,發現涉案商品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此主張吳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并依法賠償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吳某同意解除合同、退貨退款,并提交了涉案商品成分的檢驗證明和商品檢驗報告以證明涉案商品的安全性。
【處理結果】
吳某居住于臺灣地區且年事已高,為依法全面平等保護臺灣同胞合法權益,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在啟動涉臺送達程序前,北京互聯網法院聯系到吳某本人,向其介紹了互聯網審判的優勢,其表示對自己的首起涉訴案件十分關注,也希望通過便捷的程序參與到司法訴訟活動中。法院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條惠臺措施”,充分發揮“互聯網+審判”的優勢,從關聯應訴案件、舉證質證到線上開庭,均安排專門的技術人員對吳某進行全程的訴訟指導,保障了涉臺案件開庭的順利進行。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退貨退款。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為實質性不安全食品,北京互聯網法院對于梁某要求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條惠臺措施”第14條強調,要適應涉臺案件特點,不斷完善便利臺灣同胞的在線起訴、應訴、舉證、質證、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信息化平臺。本案是“數字法院”建設為臺灣同胞提供訴訟便利的生動實踐。在案件生效后,臺胞吳某充分表達了對北京法院互聯網審判工作便捷性的認可,并向審判團隊成員表示感謝。本案依法及時平等地保護了臺灣同胞的訴訟程序權益,極大地提升了涉臺糾紛的化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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